商务部关于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批复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商务部和财政部对你单位上报的《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进行了审核。《财政部关于批复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的函》(财企[2005]168号)已对2005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进行了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你单位申请的部分项目资金计划予以支持,具体同意的项目与金额见附件。
二、对于经批准并在2005年1—9月已实施的项目,请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要求,于2005年11月1 5日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2005年10一1 2月实施的项目,须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一个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逾期不再受理。
三、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应由中央管理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报送商务部、财政部,抄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并附2005年申请拨付资金项目汇总表及具体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上述报送材料统一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
四、为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直接用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各有关单位对于团体项目,应采取先全额收费,收到拨付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后再转拨企业的方式。未能按规定要求办理的单位,将按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对批复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支持内容、支持金额使用和管理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申请资金拨付,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最佳效益。同时,要加大追踪问效的力度,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于2005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我部将继续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加大检查审计力度,严肃查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批复表(附件随文件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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