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贸易便利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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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0月23日 | 点击(6157)

工信国际 萨楚拉、郭成龙

(图片来源:WTO官网)

一、 WTO贸易便利化谈判的历程

  早在199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WTO)于新加坡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就已将贸易便利化议题列入“新加坡议题”,后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列入工作日程。经过多年研究分析,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多哈工作计划(July Package),并在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的基础上启动谈判。

  受多哈回合谈判僵局的影响,贸易便利化谈判直到2013年12月于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上才获得历史性突破。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了包括农业、棉花、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在内的“巴厘一揽子协定”(Bali Package)。《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定》)就是其中之一,也是WTO成立以来达成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

  按照相关条款规定,2014年7月31日是《协定》生效程序的第一个截止日期,但由于印度、古巴等国的反对,议定书未能按计划如期通过。直至2014年11月27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协定》议定书,将《协定》纳入《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协定》需经WTO成员中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后正式生效,截止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个WTO成员递交了接受书。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共分为3个部分,共计条款24项。第一部分包括过境货物流动、货物放行与清关等内容。该部分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中的相关条款(第5条、第8条及第10条)进行澄清与改进,并对海关合作加以规定。第二部分是有关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的内容,主要涉及实施时限和实施能力两个方面。《协定》将条款实施分为A、B、C三类,分别给予不同的实施时限要求及能力建设援助。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可自行确定各项条款的类别归属。A类是指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自协定生效时起立即实施的条款(或最不发达成员在协定生效后1年内实施的条款)。B类是指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在协定生效后经过一定过渡期后实施的条款。C类是指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既需在协定生效后经过一定过渡期,又需在接受援助支持并具备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第三部分是有关机构安排的内容,包括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及各成员国内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设立等,以促进国内协调及协定条款的实施。

三、 中国参与WTO贸易便利化谈判的情况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WTO贸易便利化谈判。在《协定》文本草案形成的过程中,我国先后提交和参与联署了8份提案。在《协定》达成后,我国于2014年6月30日提前一个月向WTO提交了中国在《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的A类措施通报,积极推动《协定》实施。在议定书开放供成员接受后,我国已于9月4日向WTO递交接受书,标志着我国已完成了接受《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作业无纸化等工作上取得积极成效。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后的影响

  《协议》的生效将对降低贸易成本、促进我国及世界经济增长等诸多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在商务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协定》的问答中指出,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协定》将使发达国家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国家成本降低13%-15.5%。《协定》实施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

(作者: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WTO与涉外法律研究所萨楚拉、郭成龙。欢迎转发,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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