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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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0月26日 | 点击(5972)

工信国际 徐程锦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美国“对华高技术出口管制”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核心话题之一。美国总是表现出改革的意愿,但也总被中国抱怨为“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中美之间为推动民用高科技合作,建立了若干工作机制。一个是2011年11月在中美商贸联委会第22次会议上达成的“中美高技术贸易重点领域合作行动计划”。另一个是2006年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机制下建立的“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该工作组由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和安全局牵头负责。两个工作机制的目的都是为了简化美国对华民用高技术出口流程,便利两国高技术出口合作。

  美国唯一一次修改与中国有关的出口管制法律是在2007年6月,美国商务部修改并澄清了“两用”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出口管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主要变动有两条,涉及与中国有关的“两用”出口审查政策和审查标准,其中一些内容事实上加严了对中国的出口管制。

  第一,美国商务部修改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42.4(b)(7)款,即针对中国的与国家安全管制理由相关的出口审查政策。在修改之前,该款规定,因国家安全理由而受管制的项目在向中国出口时应接受额外审查或直接拒绝出口申请,只要该出口可能对中国军事发展有直接和重大贡献。修改之后的742.4(b)(7)突出了对于民用高技术出口的支持,规定对于向中国出口的用于民事用途的项目,原则上应予批准出口;但对于可能对中国军事发展有直接和重大贡献的出口项目,应做出拒绝出口的推定。

  第二,美国商务部修改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44.21条,主要是修改了专门为该条而设置的第744条附件2,将《商业管制目录》中一些原本向中国出口时不需要申请和审批的项目加入附件2。因此,根据第744.21条的规定,对于这些新加入的项目,即使根据《商业管制目录》和《商业国家列表》向中国出口时不需要审批,但若出口企业“知道”该项目可能意图被用于军事用途,则也必须由美国商务部批准才能出口。这实际上是加严了对中国的“两用”出口管制。但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出口审批申请,美国商务部并不直接做出不予批准的法律推定,而是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逐案审批。

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修改条款译文

(译文来源:商务部产业司网站)

  742.4(b)(7)修订如下:

  742.4 因国家安全受控

  (b)***

  (7)对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受控物项,若其最终用途为民用,则应批准其许可证申请;若其会给该国军事能力提供直接而重要的帮助,则应否决其申请。所谓中国军事实力,可参见但并不限于742部分附件7所列武器系统。

  744.21修订如下:

  744.21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军事最终用途的限制

  (a)一般禁止

  除《商品控制清单》上有许可证要求的物项外,出口商不得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744附件2所列物项,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该物项时了解到:

  (1)根据772.1 的规定,该物项在中国将全部或部分用于本条(f)款所指“军事最终用途”;或

  (2)产业安全局已根据本条(b)款发布通告,认定该物项在中国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

  (b)根据产业安全局的通告实行的额外禁止

产业安全局可以通过向出口商单独发出特别通知,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出口管理条例》修正条款,或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单独通知等方式,告知出口商,某物项在中国存在转移到“军事最终用途”的风险,需要特别申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许可证。特别通知只能由商务部负责出口管理的助理部长帮办签发,或经其授权签发。如果是以口头形式发出该通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有负责出口管理的助理部长帮办或其指定代表的签字的书面通告。没有产业安全局的通告,并不表明出口商可以不遵守本条(a)款规定的许可证要求。

  (c)许可例外

  尽管本节(a) 款和(b)款规定了各项禁止,但是,出口商仍可使用GOV许可例外(详见740.11 (b)(2)(i)和(ii))出口物项。

  (d)许可证申请程序

  根据本条提出许可证申请时,出口商必须在BIS-748P“多用途申请表”或其相应电子表格中的“补充信息”栏中注明:“根据EAR744.21(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军事最终用途的限制),特提出本许可证申请”。另外,无论是在申请表的“补充信息”栏或申请表的附件中,出口商都必须填写其已知的有关这些物项的军事最终用途的全部信息。

  出口商的许可证申请有附件时,出口商必须在“补充信息”栏中注明:参见附件。

  (e)许可证审查标准

  (1)依据本条(a)款,申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许可证时,应逐案审理,以判定有关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是否会实质提升中国的军事实力,以及是否会导致中国正在进行的军事活动与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相背。如果判定会造成以上影响,该申请将被拒绝。

  (2)如果最终用途可能涉及某种扩散活动,将根据742.2(b)(4)、742.3(b)(4)、742.5(b)(4)等规定,按照有关生化武器、核或导弹技术扩散的审查政策,对申请进行审查。

  (3)对于因其他原因需申领许可证的物项,如果其目的地是中国且最终用途为军用,其许可证申请应依据本条(e)

  (1)款进行审查。

  (f)在本条中,“军事最终用途”指的是:能够装配于《美国军品清单》(见《国际武器贩运条例》)所列物项,能够装配于《国际军品清单》(见“瓦森纳协议”网站)所列物项,能够装配于《商品控制清单》中以A018结尾的出口分类编号项下的物项,或者能够用于《美国军品清单》所列物项、《国际军品清单》所列物项或《商品控制清单》中以A018结尾的出口分类编号项下物项的“使用”、“开发”、“生产”和部署。此外, “军事最终用途”还指9A991项下物项的部署,具体物项详见744部分附件2。

  对(f)款的注解:

  根据772部分的规定,“使用”指的是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修(检查)、修理、大修、刷新;“开发”指的是批量生产前的所有阶段,如:设计,设计研究、设计分析、设计概念、样品的安装和测试,先期生产计划、设计数据、设计数据转化成生产的过程、外形设计、集成设计、设计图;“生产”指的是所有的生产阶段,如:生产工程、加工、集成、组装(安装)、检查、测试、质量保证。

  在本条中,“操作”指的是使其按设想工作;“安装”指的是为使用做准备,包括连接、集成、插入、安装软件,测试;“维修”指的是根据设定的目标,使某物项达到最初或设计能力和效率所进行的工作,包括测试、测量、调试、检查、更换零件、恢复、校准、大修;“部署”指的是按照战场编队或合适的战略位置进行的安置。

(作者: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WTO与涉外法律研究所徐程锦。欢迎转发,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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