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推进工业生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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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0月27日 | 点击(4309)

毛涛,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副研究员,现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全球能源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河北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政策法律研究工作。

  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约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生态设计问题。生态设计是指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原料选择、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消费、回收及处理等各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少用甚至不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同时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研究表明,工业品80%的资源消耗及环境影响取决于设计阶段。

  国外在生态设计立法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尝试,其中欧盟最具代表性。2005年欧盟发布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提出系统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方案。2009年欧盟发布经修订的《用能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将生态设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间接用能产品。依据修订后的指令,产品设计不仅要满足能耗、水耗等特定环保限额,而且要从整体上提升环保性能。为落实指令要求,成员国需要指定管理机构,并出台配套措施。一旦发现企业产品设计不符合规定,成员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产品生产者予以改正。

  当前,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生态设计在工业领域的应用。

  《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涉及生态设计的内容。为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相继相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设计的政策。

  虽然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对我国生态设计工作有积极推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生态设计经验不足,相关措施尤其是作为政策制定依据的相关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一是立法分散。我国生态设计立法实践起步较早,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随后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有涉及生态设计的规定。由于生态设计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复杂、流程烦琐,而现行法律规定分散且条款数量有限,法律指引效果不佳。

  二是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立法关于生态设计的规定多属软性引导,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对于方案设计标准、设计程序、实施中如何监督等关键问题,却缺少相关法规文件及配套制度,法律规定难以有效实施。

  三是缺少奖惩机制。生态设计在提升产品环保性能的同时,也会增加企业成本。一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会主动为之,而大多数企业并不会太主动,需要适当引导。现行立法并未明确符合规定的生产者可以获得何种激励,也未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生产者将遭受何种惩罚,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主动进行生态设计的意愿不强。

  为推进我国生态设计工作,确保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出台专门立法。建议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出台的生态设计政策为基础,结合生态设计试点情况,尽早出台一部对生态设计进行全流程规范的专门性立法,引导生产者改变设计理念。二是完善配套措施。考虑到立法程序复杂、过程漫长,在专门性立法出台前,可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现行立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细则等,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使生态设计的立法推进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经济激励。建议在制定或修订与生态设计相关的立法时,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则,对于积极从事生态设计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资金奖励或政策支持,激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生态设计工作;对于违法企业,应给予严惩,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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