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细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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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11月15日 | 点击(9759)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它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标准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资金使用对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1. 为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2004年在境外展览会项目中优先安排非洲、拉美、中东欧等地区的展览会,对欧美等部分热点展会将不予支持。不支持的热点展会另行公布;
  2.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4. 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5. 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参团企业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境外展览会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支持内容如下:

支持内容

企业类别

支持比例

展位费
(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公共布展费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

70%

其它地区中小企业

50%

  说明:

  1. 1、对于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支持比例其它地区中小企业可提高到70%。(具体国别、地区参见附件),支持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中小企业。
  2. 2、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境外展览"表。

  2004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申请程序

  200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计划网上申报工作起止时间为2004年4月15日—25日,书面材料报送时间为2004年4月28日。按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必须网上与书面申请同时进行,且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 申请单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的申请文件及附件。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依据、计划概述、项目汇总三部分组成。
  2. 项目计划申请表(各项目负责人由网上下载填写,网址www.echina2000.com)。项目计划申请表应由网上输出打印分项目装订成册,以保证书面与网上材料的一致性,并对封面、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境外展览)、申请报告各项加盖公章。
  3. 所列项目是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进行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申请表填写要求:

  1. 企业名称:非中央预算单位使用法人证书使用的名称。
  2. 项目名称:境外展览会名称使用贸促会展览计划批复名称。
  3. 国别:境外展览项目国别必须唯一确定。
  4. 时间:执行时间应按展会实际时间填写,如2004.3.12-3.16。

  申请报告:

  1. 企业基本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上级主管部门,具备的资格,是否具有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员,近两年在外贸、财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2. 项目简述:项目的背景,项目规模,项目预算,包括计划发生的费用、向国家申请的资金额度等。
  3. 申请理由:项目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及内容,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及国际市场开拓所具有的作用等。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展览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按商务部有关文件的要求,中央使用部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必须网上与书面申请同时进行,且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一、所有项目均应按细则要求,提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费用支出的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公章。

  申请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申请单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的申请文件及附件。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依据、项目完成情况概述、项目汇总三部分组成;资金拨付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应由网上输出打印分项目装订成册,以保证书面与网上材料的一致性,并对封面、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团组企业统计表各项加盖公章。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用于申请资金拨付时上报的发票必须是实入财务帐的发票,所有发票一经上报均先经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资金拨付发生费用凭证清单(从网上下载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并签字);团体项目还应提交团体项目企业统计表(从网上填写后打印)。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资金拨付发生费用凭证清单还应加盖财务章。

  二、境外展览会还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 贸促会对组团单位组团参展的批复文件(人员复核批复);
  2. 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3. 与展方签定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4. 公共布展与装修公司的合同及布展效果照片;
  5. 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的项目,提供回运展品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6. 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应提供展方的邀请函、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说明:

  1. 团组项目组织单位在组团时应要求参团企业提供进出口代码和上年度海关出口额,以便资金拨付申请时使用;
  2. 境外展览团体项目的参展企业必须与贸促会批复的企业一致,如有变化,应由贸促会出具文件证明;
  3. 提供的所有费用凭证,付款单位均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一致,收款单位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受托方,发票的经营项目尽量与申请支持的内容一致,同一支持内容下,费用发票只能源自一家;
  4. 不允许多个项目使用同一张发票,多个项目使用同一份合同或委托书;
  5. 项目计划申请出访的国家或地区、项目实际出访的国家或地区与批件批复的国家或地区应该一致;
  6. 必须认真完成项目总结报告,总结分以下几部分内容:该项目计划批复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规模、项目具体内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实际发生的费用等)。

  市场开拓资金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从事展览会的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申请未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前,不得向参团企业承诺相关项目补贴。

  项目组织单位获得支持资金后必须及时足额将资金下拨到企业。财政部和商务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团体项目是否符合商务部、财政部批复的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请拨付的资金与实际支出是否相符,财务票据是否合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等;团体项目是否已将项目资金转拨参展企业,组织单位是否有截流资金现象等。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基本审查原则: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三项补贴要求必须全额拨付参展企业,组团单位不能截留。组团单位自用的展位费用不予补贴。企业汇组团单位的参展费用与补贴资金拨付款要求汇款财务路径一致。即企业名称与帐号要求来去一致,否则,要求附相关说明。拨款时要求有相关企业开具的国税、地税认可的正式财务凭证。企业只能在中央或地方申领一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补贴,不能同时申领两份。企业在地方申请的非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补贴与此不冲突。申请资金拨付时上报的发票必须是实入组团单位财务帐的发票。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市场开拓资金的处罚原则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商务部和财政部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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