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龙:FCC无线电认证新规仍需加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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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3月3日 | 点击(4467)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郭成龙

  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2015年开始生效的新法令(FCC14—208),自2016年7月13日开始,FCC将改变对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的授权体系和认可要求,此后不再接受未与美国签订互认协议(MRA)的国家的实验室申请。根据新规,我国有170多家实验室将被取消FCC检测资质,出口至美国的无线电设备认证将无法在国内实验室进行。这无疑会增加国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出口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尽管经过相关部门的积极跟进,FCC已将新规过渡期延长1年,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事件缘起:认证新规影响重大

  FCC是美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机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均应获得FCC认证。同时,部分南美、拉美国家和地区承认FCC证书,对其出口的这些设备也应获得FCC认证。FCC指定电信认证机构(TCB)开展相应认证工作,同时将开展相应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划分为两类:授权实验室(Accredited-lab)和2.948实验室(2.948-listedlab)。其中,授权实验室由FCC工程技术办公室(OET)指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目前,仅限位于美国或与美国签署多边互认协议(MRA)的国家或地区(简称MRA国家)的实验室可申请,其申请条件较为严格,且每两年需再评一次。2.948实验室获得资质的方式较为简单,满足美国电信法规(CFR47)中2.948节所规定的要求的实验室只需提交相关资料即可成为2.948实验室。目前,国内的内资实验室均是通过2.948实验室程序获得资质授权的。

  而FCC于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新法令(FCC14-208)则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认证全面移交至TCB,并调整了认证标准及流程。其中关键的变化点是FCC只保留授权实验室,取消了2.948实验室。

  对于已与美国签订政府间互认可协议(MRA)的国家,由该国与FCC监管职能相当的政府部门指定实验室认可机构,检测实验室需要同时获得FCC授权和指定认可机构的认可,并禁止授权实验室将检测任务分包给未取得FCC授权的实验室;对于没有签订政府间互认可协议(非MRA)国家,其实验室认可机构可承担FCC实验室认可工作,但尚没有此类国家的认可机构接受FCC授权的先例,而且非MRA国家认可机构的实验室认可程序细则也未出台。

  新法令自2015年7月13日起生效,在此之后FCC不再接受新的2.948实验室申请。新法令生效后的1年过渡期内,现有2.948实验室仍可进行检测工作;15个月过渡期后,FCC不再接受2.948实验室的测试报告。 由于中美政府间在无线电设备领域还未签订相互认可协议,目前,我国内资实验室均是通过2.948实验室认可形式获得FCC认证实验室的资质。这就意味着,2016年7月13日后,中国大陆地区出口至美国及部分南美、拉美承认FCC证书的国家和地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送至境外的FCC授权实验室进行测试。这将增加约300亿美元带无线功能通信信息产品对美国出口的成本。同时,仅中国大陆地区就有170多家2.948实验室将被取消FCC检测资质,且可能仅因为地域限制而无法获得FCC授权。由此造成的业务停滞及客户流失会对其权益造成极大损害,规模约达数十亿美元。

多管齐下:应对工作初见成效

  2015年年底,国内相关企业反映美国无线电子通信产品认证新规问题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开展了应对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新规研究工作。准确解读FCC新规内容、要求及其可能对我产品出口和检测行业带来的影响;细致分析FCC新规与美国联邦法律允许非MRA国家测试实验室申请FCC无线射频设备测试资质的规定的内在矛盾,以及其明显的技术壁垒性质。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推动问题解决。借助WTO/TBT机制向美方提出特别贸易关注,围绕企业核心利益提出磋商诉求;产业主管部门积极通过其他双边合作和政策对话机制,与美方就该技术堡垒问题展开了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

  三是开展相关企业培训。新规出台后,很多部门就此组织了宣讲和培训活动。2016年3月10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专门邀请美国FCC负责实验室认可的通信认证机构委员会的高级官员到深圳对行业企业及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了新规培训,并对企业关心的实施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跟进和推动下,磋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新规过渡期得以延长。2016年6月15日,FCC决定将原定于2016年7月13日生效的无线电射频设备授权程序及其测试实验室规则推迟1年(即于2017年7月12日)执行。同时,现有获得FCC认可的实验室在2017年7月13日前出具的测试报告,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10月13日。

  二是非MRA国家审核机构的审核程序得以明确。经过相关部门多层面的推动工作,FCC表示,非MRA国家的审核机构可以向FCC递交申请,并于2016年6月连续出台两个文件,指导非MRA国家的审核机构申请FCC审核授权及非MRA国家的实验室如何获得FCC认可资质。不过,这两个文件大都是原则性规定,还没有出台任何可以操作的程序性细则。

  三是推动中美就签订双边MRA进行积极磋商。这是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也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公布的2017年重点工作内容。

余音未了:加紧推进新规应对

  尽管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多双边合作交流机制使得美国FCC认证新规被推迟执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我国出口企业和检测机构的利益,但鉴于美国FCC仅将新规的过渡期延长了1年,要彻底解决行业企业的后顾之忧,我们还需要在紧迫的形势下,继续做好相关的应对工作:

  一是继续跟踪研究美国的政策动向。密切跟踪FCC认证新规相关信息的持续收集、分析、研判工作,重点对即将实施且影响重大的技术准入要求及时发布风险预警,研究解读FCC最新条款,做好企业宣传培训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准确掌握相关要求。

  二是继续推动商签中美MRA的事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深化研究与美方签订MRA的可行性、具体方式和内容设计,针对在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美方可能提出的利益诉求,提前谋划好应对之策。

  三是继续就美国FCC认证新规开展磋商和游说工作。商签MRA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各相关部门要利用WTO/TBT平台和中美商贸联委会等对美工作机制,继续强化对美多双边谈判磋商工作。另一方面,相关商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代表企业积极开展游说和沟通工作,力争在中美尚未或无法商签MRA之前,尤其是在新规生效前,促使FCC尽快细化相关要求,帮助有条件的国内审核机构和实验室获得FCC授权和认可,或者再次延长过渡期以备国内相关实验室重新申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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