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多措并举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下)
编译: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刘喜丽
四、设立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为引导软件产业更好地发展,爱尔兰政府于1991年成立了“国家软件发展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设立了“专项高科技产业风险资本基金”,促进和保护了软件业的成长。政府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即爱尔兰科技基金会(Science Foundation Ireland,SFI),以促进、支持公司在爱尔兰开展具有世界水平的研发工作。SFI管理着一笔4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来扶持未来几年基础软件和IT方面的研究工作。2003年5月,SFI拨出4200万欧元专款,用于筹建三个国际水平的科学、工程及技术中心。其中一个为数字化企业研究中心,专门从事新一代全球互联网支撑技术的研究工作,尤其要集中力量研究能很大程度上改善互联网信息回收和网络应用个性化的智能软件。并且,爱尔兰政府还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创立早期和成长期)以及进行国际化运作提供多种不同的基金资助。
在2000-2006年的国家发展计划中,爱尔兰政府把科研、技术发展和创新确认为保持经济增长、维持爱尔兰在知识经济中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政府为提高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大了对软件产业的支持力度。2000年政府建立了7.1亿“技术前瞻基金”,这是爱尔兰历史上最大一笔用于加强信息通讯技术领域高水准应用研究的单项投资基金;在2000-2006年的国家发展计划中,“研究、技术与创新基金”计划投资总额高达24.77亿欧元;1998-2002年,“欧盟技术研究与开发第五框架计划研发基金”计划总额为149.6亿美元。这些基金旨在推广新技术,提高个人技术技能,加强科技成果与工业界的密切联系。
在风险投资方面,1995年,爱尔兰在政府工业发展实施计划框架下成立了“EU种子和风险资金计划”(Seed and Venture Capital Programme),该计划得到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ERDF)的资助。1996年5月,成立了3家风险投资基金;1997年、1998年、1999年又分别成立了6家、5家和3家风险投资基金。截止2008年底,种子和风险资金计划(2000-2006)总投资约为3.2亿欧元,其中软件产业约为1.6亿欧元,占总投资额的49.29%(表1)。软件产业无论是在投资数量还是投资总额上,都占有绝大比重,这说明软件产业是爱尔兰政府风险投资的重点(如下图3)。此外,在种子和风险资金计划(2007-2012)中,软件产业仍然是风险投资的重点,项目数和金额均占绝大比例。
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模式
为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提高软件人才质量,爱尔兰采取国家、企业、私人并举,产、学、研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教育互为补充的人才培养模式,造就多层次的技术人才。爱尔兰软件人才培养模式包括各级院校的学历教育、专业机构的职业培训、企业自身的人员培训等。
在学历教育方面,爱尔兰不仅对本国学生实行从小学到大学的免费教育,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所有欧盟成员国学生提供免费高等教育,由此吸引了不少海外留学生。爱尔兰高校重视有利于就业的计算机网络、网络程序、程序语言等实用计算机课程的学习。30年前,爱尔兰政府就意识到世界将进入信息技术时代,便在全国著名的“三一学院”创建了计算机系,在各地建立了12个技术研究院,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建设软件园区作为发展载体。同时,爱尔兰的教育方式也有独到之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学位技术含量非常高。软件专业第三学年一整年都在生产第一线实习,第四学年的大部分时间用于独立设计。因此大学毕业便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项目领导能力。
在专业机构的职业培训方面,爱尔兰政府十分重视对市场急需的初、中级技术人才培养。政府对培养各类技术人才的学院或专科院校放宽政策,使大部分学生都能进入技术学院学习各类实用技术。爱尔兰采取以发展实用技能教育为主的分流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市场的人才需求。爱尔兰这种与社会需求贴近的教育结构,使其培养的学生均掌握很好的基本技能,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都比较强,不仅为国家提供了大批充足的、具有较高技能的各类人才,也为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爱尔兰提供了适时、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
在企业自身的人才培养方面,爱尔兰本土各大软件公司以及IBM、微软、英特尔等国际信息技术公司还自主建立培训机构或提供大量资金与爱尔兰联合办学,对公司内部的软件工程师、系统分析员、开发管理人员、软件企业经销人员进行前沿技术再培训,促进他们的知识更新。
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法律法规方面,为规范、协调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爱尔兰政府先后颁布了三部法律,即《隐私与数据保护法及其修正案》(Data Protection Act、Privacy Law、Data Protection(Amendment)Act 2003)、《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电子商务法》(The Electronic Commerce Act,2000)。《隐私与数据保护法》主要对数据发布、更新、传播、搜集、变更以及个人隐私加以规定。为规范知识产权的建立、出售和转让,爱尔兰政府自2000年起相继颁布了《版权法》(Copyright Law)、《专利法》(Patent Law)和《商标法》(Trade Marks Law)。为使消费者和企业能够轻松而稳妥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爱尔兰政府于2000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是国际信息产业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之一,第一次对电子签名做了明确的定义。另外,为了使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运作,爱尔兰政府于1989年、1993年和1999年先后颁布了《爱尔兰商法》、《公司破产法》、《企业融资法》和《爱尔兰收购和兼并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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