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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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4月9日 | 点击(3823)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三部委此次出台的《办法》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根据《办法》,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将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0.01元,50-100公里每千瓦时0.02元,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0.03元。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改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办法》强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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