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阐释发展信息产业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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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5月25日 | 点击(3232)

  (来源:福建省信息化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5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阐释福建省政府日前为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发展而出台的相关政策,包括:《福建省政府发文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闽政文[2012]59号);《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29号)。

  福建省信息化局副局长邵玉龙称,“十二五”期间,福建将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三方面全方位促进福建信息产业发展,争取到2015年全省信息产业在销售收入提升、产业集群培育、大型企业扶持、基地园区建设和重大项目推进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动信息产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先行先试与快速发展。

  一是强化政府服务组织职能。

  政府将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优化产业外部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产业政策的督查机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制订适应区域情况的扶持政策。同时,各级统计部门协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并执行产业统计分析制度。

  创新金融扶持。“积极引导和推进商业银行开展软件行业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经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为期1年且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补助。此外,对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拥有优先权。

  实行财税支持。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人民币的电子信息企业,可分别获得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度新增部分10%、15%、20%的奖励。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新增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总部和税收都在福建省内的信息产业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是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坚持重大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从2013年至2015年,省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统筹安排1亿元的基础上适当增长。统筹省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LED节能照明改造、北斗军转民产品、物联网、“三网融合”等示范应用项目。每年实施若干个技术国内领先、创新性突出、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化重大专项,每个重大专项给予100至300万元补助。

  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及新技术的先行先试等。对高世代TFT-LCD面板、LED上游衬底材料及外延片和芯片、6英寸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碳化硅、移动互联等产业链发展缺失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龙头项目,采取“一案一议”的办法,从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等资源予以合力支持;列入“十二五”信息产业千亿产业集群及百亿企业的支撑项目,享受省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打造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领域和项目引入的高端人才和团队,可获省级引进国外国内创新创业人才资金扶持。此外,还将建立校企结合的信息产业人才实训和实践基地,免费培训紧缺技术工种。

  拓展产品市场,完善产业链条。财政出资项目从设计、选型、工程招标和施工各个环节支持使用本省信息产品。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推介产品给予补助。为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创造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优化环境,明确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时,不以软件应用及企业业绩作为招投标入围条件;对本省不具备参加招投标条件的企业,鼓励其与境内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实行联合招标。对企业通过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给予不超过原费用50%的补助。

  三是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支持骨干企业。省级部门直接协调服务列入“十二五”重点培育的信息产业百亿企业,在上市辅导、总部经济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将研发机构迁至福建省内的享有省级优惠政策,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可获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培育成长性企业。设立不低于4亿元的福建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初创型、种子型企业。在宽带通信、北斗卫星军转民、电子纸、3D显示、OLED、激光显示、物联网等新领域建立创新战略联盟。

  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获得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和在企业品牌打打造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的奖励。奖励范围还包括:动漫游戏等数字作品获省级以上奖项、原创动漫形象品牌授权年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本省动漫品牌衍生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在新媒体平台运营动漫游戏作品和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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