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将执行“计算机病毒罪”
译自:2011年6月23日【日本】日经BP社
编译: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王喜文
2011年6月17日,日本参议院表决通过了针对计算机病毒的犯罪管理刑法修正案《为应对信息处理高级化而对部分刑法内容所作的修正法案》,并宣布自2011年7月开始执行。
该法案的特点是明确包含了所谓的“计算机病毒罪”。无正当理由,“开发”病毒或“提供”病毒,擅自在他人计算机上执行程序的情形,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约4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无正当理由,“获取”病毒或“保存”病毒,擅自在他人计算机上执行程序的情形,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约2.4万元)以下罚金。
此前,日本并没有直接处置以病毒开发与传播为犯罪目的的法律。尽管以往曾经逮捕过开发或传播病毒的人员,但是罪状一般划归到“违反知识产权”、“蓄意破坏”等。而新的“计算机病毒罪”执行后,犯罪目的的病毒开发就可以依法定罪了。
同时,仅开发病毒或者拥有并不构成犯罪。日本法务省强调说要满足:“(1)无正当理由、(2)擅自在他人计算机上执行程序”两点才可定罪。
例如,在防护病毒软件开发等正当目的下,参照了病毒程序的情形,不属于(1)与(2)的任何一点,不构成犯罪。
被病毒感染或病毒由他人发送,以及在自己的计算机内保存了病毒的情况,也不属于犯罪。
由于此项犯罪为故意犯罪,非有意开发类似病毒机制程序的情形,均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编程开发过程中因失误所产生的程序缺陷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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