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陷入僵局
译自:2013年8月31日www.eastasiaforum.org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黄婧
印度表示将拒绝印美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外国投资者诉诸国际争端解决手段,这使得印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遭受重击。
2008年,印度和美国启动了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增强贸易往来和扩大投资规模。协定旨在保护和促进投资,确保外国投资得到国际最低标准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巩固印美双边贸易关系。
但印度日前提出设立一个程序性前提,印度法院对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商业纠纷拥有最终决定权。鉴于此,印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前景将十分黯淡。
这一前提将损害印度原本脆弱的投资环境。受印度不确定的投资政策和税收体制修改为可追溯税款的影响,以国大党为首的团结进步联盟(United Progressive Alliance)创造了一个不利于投资的环境。这种不利的投资环境使得近几年外国投资者在印投资明显下降。
为了改善印度的投资环境,印度政府对零售、电信、国防多项领域逐步放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不过,印度新的税收监管措施却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跨国公司不但没有增加直接投资,反而开始退出印度市场,选择到更高投资回报的日本、巴基斯坦等邻国投资。
浦项制铁公司(Posco)和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集团(Arcelor Mittal)日前就宣布,将撤出在印度的投资项目,这也证实印度政府并没能吸引和留住外国投资者。
与此同时,2000年至2010年间,印度在美国的投资从2亿美元增长到50亿美元,2012年进一步增长到110亿美元。这为美国经济带来不小的增长,并创造了10万多个就业机会。
印度如果能积极、迅速地采取便利外国投资者的措施,鼓励印度投资者投资国内项目的话,类似的结果也能在印度出现。
缔结投资协定的国家之间通常就纠纷解决条款进行磋商。纠纷解决条款包含附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接受国际仲裁,通常为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际仲裁条款具有两个优点。
第一,它能保证投资争端(比日常商业争端技术性更强)由合格、专业的仲裁庭审理。
第二,在程序公正方面,外国投资者不必在国内接受仲裁,也不必等待东道国冗长的决策。
在近几轮谈判中,印度一直提议不适用国际争端解决条款。如果接受了印度的提议,在印度的美国投资者就无法将投资有关的纠纷提交更专业、更独立的平台(例如ICSID)解决,印度法院对协定下产生的纠纷将具有最终决定权。
这一提议也将对印度法院产生影响,而印度法院本身已负担过重而且缺乏现代的案件管理体系。
投资协定通常还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但考虑到印度对国际争端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规避条约的作法,印美双边投资协定很可能不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
这意味着,美国投资者无法从印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中援引有利的争端解决条款。
为了最大限度利用双边投资协定,缔约国愿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外国投资的权益。缔约国通常并不是规定最低国际标准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而是规定特别程序以实现最主要的目标,即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以免本国法院作出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判决。
尽管印度对外国裁定的担心有一定合理性,但这一担心完全可以通过一项条款得以解决,即规定美国投资者在诉诸国际仲裁之前应用尽当地救济。
印度不但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官僚作风、过重的税收和政策不确定性这些有损印度投资环境的问题,反而设置了一个新的程序障碍。这似乎表明,印度政府还没有Posco和Arcelor Mittal的撤出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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