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量交易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选择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白旻、李彬
节能量交易是通过设定与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增速与目标相匹配的节能量上限,然后在各参与主体之间分配节能减排配额,允许节能量超额完成的主体与节能量未完成的主体之间进行配额单位交易的一种市场手段。这一交易的原理是由市场对各经济主体进行节能量的分配,并使各主体在完成节能量上的边际成本相等,进而实现既定社会节能目标下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采取类似方式,以市场化手段促进节能减排。
意大利自2005年1月开始实施白色证书制度,由电力市场运营商签发和注册白色证书并组织市场。2006年3月,建立了能效证书交易的现货市场。供应商有自身节能、合作节能、购买证书和接受处罚四种参与形式。证书经注册即可进行交易,而且主要是场外交易。
法国是由工业部建设节能体系并分配目标,管理并签发证书。义务方需要按照销售的市场份额及能源种类承担目标,分自行节能和购买白色证书两种形式。英国在2002年实施了能源效率承诺项目,规定可以进行节能义务的转换,实行可交易义务及义务实现后的可交易节能量。项目实施仅限于住宅用户,义务方是超过5万户的电力天然气供应商。
美国的能效配额制度由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制定,电力和天然气供应商采取能效措施。项目由各州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及参与的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各州节能的义务方,主要有公共机构、能源供应商、配电商等。不同州的节能目标总量的认证与计算方式不同。
印度提出了“执行、完成和交易(PAT)”机制,由能源部下属的能效署负责设计和实施。节能目标分配给铝、氯碱、纺织、造纸、钢铁、肥料、水泥和热力发电八个产业的478家工厂。未完成节能目标者三年内可以进行交易获取节能证书以满足要求,对未实施者在三年结束时实行惩处。工厂的超出部分可通过节能量认证储蓄起来,后续阶段可使用储蓄的节能量认证来完成节能目标。
我国可以参照各国不同的节能量交易制度安排,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节能量交易体系。
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节能量目标的设定、分配和核查方法,建立节能量交易的市场模式及运行方式,构建推行节能量交易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中国在国家规模和发展阶段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节能量交易体系,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我国目前还处在大规模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阶段,节能义务方还应该以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为主。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服务业占比的不断增加,居民生活用能水平将迅速提高,节能交易制度设计上要逐步向居民部门过渡;
第二,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都存在较大差异,节能交易制度安排不能搞一刀切的方式,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设计方案;
第三,节能交易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看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中国还不适合全面推开,应当选取具备推广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在充分吸取经验的基础上再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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