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网络侵权应注意其五大特点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丁咚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已经严重影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如何有效防止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是当前产业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的困难主要源于其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突出特点,认识这些特点是寻求有针对性的治理手段的前提。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侵权主体复杂隐密,实施行为几近零成本
互联网是开放的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从事任何活动不需要表明现实身份,行为人无需具备专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就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完成侵权行为。因此,认定谁是侵权人非常困难,而且其行为实施简单易行,需要付出的成本很低。
2、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更具即时性
同传统侵权相比,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具即时性,这是由互联网信息发布具有即时性的特征决定的。传统侵权行为从着手到危害产生,其间有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借助传统媒介,就可使侵权的内容迅速扩散。
3、行为结果难以救济
实践中,侵权人往往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性的弊端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适时地法律依据或者找无法及时捕捉侵权的证据而无能为力。
4、认定侵权证据的证明力普遍偏弱
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侵权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代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侵权人对其进行修改、删除后难以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以致从网络中直接获取证据的证明力普遍偏弱。
5、司法管辖难以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鉴于网络侵权的发生有着随意性,法律条款无法准确判断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做出了解释—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但鉴于在实践当中,网络侵权手段呈现出的多样化,不借助技术手段,很难在第一时间准确察觉侵权行为的真正发生地,不利于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
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对网络侵权呈现的新特点,应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跟上技术革新的脚步,大力发展网络侵权追踪技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特点,应对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增加违法成本和电子证据的应用,加强对于互联网活动的司法监督和技术监督,从而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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