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该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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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1月18日 | 点击(2310)

译自:2015年11月11日【国际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网站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杨正泽

  数字经济一般被认为是全球公共产品,至少也属于全球公共平台,其价值链一般如图1所示。

图1 数字经济价值链

  在数字经济征税政策方面,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基于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最大限度获取税收。在此情形下,互联网接入被视为增加税收的重要手段。电信用户、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因此需要大量缴税,包括营业税、设备税、关税和增值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数字经济领域减税能产生溢出效应,潜在的社会收益将更多。例如,宽带消费税(或“互联网接入税”)在各个国家并没有统一标准。在宽带被当作异常重要需求的国家,监管机构会选择降低或者免除宽带服务相关税费。例如,哥伦比亚已经决定对贫困市民免除数码设备的进口税甚至营业税。此种观点的拥护者认为,这样有利于建立良性循环,降低税率损失的税收可以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图2)。

  目前,大部分政策制定者对数字经济产品的种类划分并没有明确,是否应该被征税也存在争议。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运营商购买的电信设备或者消费者购买的硬件,征税水平怎么定才合适?

  ?如何对网上销售或电子商务交易征税?作为零售贸易的一部分,电子商务交易量正在全球范围内稳定增长,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商品大部分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如何对数字产品的消费进行征税?在大部分情况下,从Netflix或者Apple TV上订阅视频流产品支付的费用并不包括税费。

  ?数字平台的提供者,如Google和Facebook,是否应该在一些国家由于产生收入而征税?或者,数字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可以从国际规则中受益,允许他们在部分地区通过免除公司税而受益。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应该和电信运营商一样缴税?

  在部分国家,竞争者在数字生态系统内不缴税,或者在不同税率等级下缴税和免税。在这些国家,税收的不对称性和税收扭曲,已经被证明是一些竞争者相对其他竞争者而言重要的优势。原则上,税收应该试图在所有经济部门都保持中立并力求公平。当由于税收而对某种商品的价格产生改变,并引发由于税收空缺而产生的不同供求变化时,那种税收扭曲可能就发生了。在数字生态系统的税收扭曲效应一般有三个维度:

  ?相比数字生态系统的其他竞争者(如社交网络,数字广告商),强加于电信运营商的不同的潜在税收负担。

  ?全球竞争者在数字领域的税收不对称(国家之间)。

  ?电信(或者信息通信技术)部门和其他产品及服务提供者之间在国家内部的税收不对称。

  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各国政府需要权衡税收收入和对数字领域发展可能带来的消极效应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不同国家并不统一,取决于不同国家的整体环境,在税收收入和数字领域潜在消极效应之间的权衡关系,以及电信(或者信息通信技术)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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