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数据保护问题达成一致
译自:2015年12月16日【欧盟】Euobserver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萨楚拉
欧洲议会成员及国家政府在本周二(12月15日)对如何有效保护欧洲民众在线个人信息达成一致。欧洲民众有权拒绝接收在线广告,有权将其在某一服务器上的数据传输至另一服务器上。同时,如果欧盟民众希望不再保留其个人数据,有权将数据删除。
自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1月提议改革数据保护规则以来,对新数据保护规则的讨论已持续了近四年的时间。这一改革旨在对根源于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数据保护规则进行更新。
12月15日晚,欧盟议会成员及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的调停下,秘密达成了一项折中协议。直至16日早上,这项规则并未向公众公布,只有三家欧盟机构发布了这一消息。
代表成员国参加此次协商的卢森堡司法部长菲利克斯·布拉斯表示“这是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协议”。他还指出,“这一改革不仅使民众权利有所增强,对公司而言,这一规则调整还适应了数字时代的需要,同时减少了管理负担。”
欧盟司法专员维拉·朱洛娃(Vera Jourova)表示,新规则“适合于数字时代”,在该规则项下并不存在赢家或者输家。这一泛欧规则对欧洲公民及企业都具有益处。
代表议会发言的欧盟议会成员扬·菲利普·阿尔布莱希特(Jan-Philipp Albrecht)发表其个人观点,认为议会及成员国间的妥协是在消费者保护及竞争问题上迈出的一大步。
但这些问题更大程度上将有赖于规则的具体内容。例如,在委员会的通讯稿上写道,其赋予欧洲民众“数据便携性权力(a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即更易于将个人数据在服务提供商间进行传输。”但是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尚不明了。这是否意味着通过某一应用程序发送的所有信息必须经允许才可传输至另一应用程序?这或许需要对大部分数字服务进行重大技术调整。
委员会同时指出将明确被遗忘权(a right to be forgotten),即在提出相应要求时删除个人数据。自2014年欧洲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以来,被遗忘权已事实存在,但只针对通过搜引擎可获取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具有“不充分性及无关性”。新的规则所包含的正当性事由更为广泛。根据委员会的表述,“当某人不希望自己的数据被进行处理,并且没有保留该数据的合法理由,则该数据将被删除。”但是由谁来决定何种理由是具有“合法性”的呢? 对脸书(Facebook)的罚金?
可以明确的是,违反欧盟数据保护规则的公司将为此付出更多代价,这些公司也包括同等适用这些规则的美国公司,如谷歌及脸书。
议会绿党成员亚伯雷希(Albrecht)表示,“在未来,违反欧盟数据保护规则的公司所需支付的罚金将高达其年营业额的4%,特别是对于全球性的互联网公司来说,罚金金额将达数十亿。此外,如果公司要处理大规模的敏感数据或收集大量消费者的信息,那么他们还需任命一位数据保护专员。”
欧洲议会民权委员会(Civil Liberties Committee)将对本周二(12月15日)早于斯特拉斯堡达成的协议进行投票。而后该协议将需获得议会全体会议以及成员国的通过。在此之后将适用为期两年的实施期,这也就意味着这一规则最早在2018年得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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