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选择本地供应商:公共采购 本地化问题研究(下)
原文作者:亚当 M. 威廉姆斯(Adam M. Williams)
译自:2014年4月7日 【美国】tandfonline.com
编译:工信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萨楚拉
尽管目前已有大量关于公共合同供应商选择的学术文献,但仍缺乏对采购本地供应商的研究。本地供应商效益多从当地经济角度进行探讨,然而这些供应商的实际选择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忽视。本文对在公共采购机构有明确意图选择少数民族所有企业以及新兴小型企业时的本地供应商选择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对本地供应商的选择问题提出重要见解,同时对本地供应商在供应链中作用的后续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波特兰采购策略
本文以波特兰机构进行研究,是由于他们大部分政策中明确规定优先采购。州长泰德库朗哥斯基(Ted Kulongoski)2009年第08-16号行政命令要求关注全州女性所有的小型企业,以及他们合同授予的比例。此外,俄勒冈州成立了经济企业平等州长办公室,旨在使得全州的所有公共部门机构致力于提高少数民族所有、女性所有以及新兴小型企业的能力,以及提高他们合同授予的数量(Myers, 2012)。该办公室还通过举办仅针对小型、本地企业展示自己的贸易展览以增强本地企业与本地政府间的联系。迈尔斯(Myers, 2012)认为这些倡议的宗旨是增强本地及全州经济。这就使得波特兰机构这一实例成为本文所研究的可行案例。
除政策以外,波特兰市还采用特定策略以吸引本地企业至公共部门供应链中。在对当地一位有着25年公共采购经验的注册公共采购官进行采访时,他对俄勒冈州本地优先实践背后的逻辑进行了部分澄清。其中一个策略是关于公开投标。在俄勒冈州,只有超过10万美元的投标才要求正式公告,据注册公共采购官表示,“在投标金额低于10万美元时需要尽可能多的说明,使得机构可以仅需通知名单中列明的合同方”。机构可利用这一规则将低于这一门槛价的合同更多地向本地供应商提供。
这些机构使用的第二个策略包括将多样性和对本地经济的贡献纳入合同授予的标准之中。在上文研究中表明为在大型全国性企业中不常对中小企业和因历史原因欠发达的小企业提供独特特性和机会。然而,通过特别指明小型、少数民族所有及本地供应商,本地职位创造及更多本地供应商参与将会被禁止(Matthews, 2013)。
最后,第三个策略与第二个策略直接相关,就是为本地企业在招标评估时制造优势。因此,将多样性和对本地经济的贡献纳入授予标准,在招标评估时即可为本地机构提供一个更为直接的将分数分配予本地企业的机制。一位注册公共采购官表示,通过该机制本地机构可以“弥补本地企业在与大型全球公司竞争时落后的分数,例如这些企业可能在其他评估分类中没有获得较好的分数(经验、资质等)”。表9中对这一结论进行了说明。可明显看出,本地供应商在一般情况下并未有太多经验,投标报价也并未最低。但是,在评估这一主观机制中,这些分数可能使得本地供应商被授予公共合同。
讨论
本文阐述了在采购准则对合同授予新兴小型企业和少数民族所有企业有必要酌情权和明确优先时,在合同授予与本地优先间存在关联。本地化是根据供应商项目及工程执行范围所确定的,并被认为是合同授予的驱动因素。本地及州内供应商将将会获得更大优先权。
尽管这一优先权显而易见,但同样需重点指出的是,如果控制供应商经验这一变量,关联的显著性水平低于0.05。这一结果部分否定了研究中其他因素不会减弱关联的假设。但是,需重点指出的是当同时控制EXP和BDS两个重要变量时,该关联被轻微加强。此外,在控制招标数量这一变量时,关联也会加强。
为加强有关此研究结果重要性的讨论,我们采访了一位注册公共采购官。这次采访的结果显示出所研究的取样机构都为其行使公共合同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而采用了独特的策略。这些策略有的强调将合同授予本地供应商(即实际授予价值超过预期价值),有的涉及小型供应商通常所伴随的短板问题。上述内容可参见表9。
通过数据和分析,对于这些策略可能对其他机构产生的影响,可发现本地供应商对本地机构具有价值。如果机构真的在乎本地社区,那么在机构采购策略中强调本地供应商,可能会获得来自于本地供应商的更多回报。此外,使用这些针对本地供应商的策略时,将多样性和本地影响纳入合同授予评估内容,并在对本地供应商的评估中设置附加分,以弥补本地供应商在其他评估类别中与大型全球供应商抗衡的短板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尽管这一研究产生了重要结果,但是仍有三个主要限制有待解决。首先就是从单一城市采样限制了研究结果的普遍性。尽管理论上来说这些研究结果较好,但是波特兰市机构的实践可能与全美或全球的实践存在差异性。其次,样本规模存在限制,仅为170。霍斯默和赖默生(Hosmer and Lemeshwo, 2002)认为,逻辑回归的理想样本规模至少为400。但是海尔等人(Hair et al., 2010)主张每一参量中至少有10个观测值与样本规模同样重要。在本次研究中,已满足这一标准,但未达到理想的样本规模。最后,研究未对每个采购人员的优先程度进行测量。尽管采购部门优先采购本地供应商优先是固有存在的,但是没有对各个采购人员进行合同决策的测量。此外,与特定供应商间的关联可能会产生不公正或在选择程序中存在采购人员的价值因素。
尽管存在这些限制,本文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 在分散性采购机制中如何将这些优先一般化的问题可能为本地优先和本地供应商的重要性提供深入理解。
- 对各个采购人员的实际优先实践进行相关研究可能会深入理解以下问题:本地优先是否是机构性实践,或者是否是通过个人与供应商的联系所产生。
- 应当考虑对合同授予后的条款内容进行评估。应当研究本地优先可能被作为第二优选选择这一言论是否正确。
总体而言,本研究为本地供应商选择提供独到见解,同时为有关本地供应商在供应链中作用的后续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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