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启动对中国知识 产权以及技术转移政策的调查
译自:2017年8月22日 【美国】www.sidley.com
编译:蒋佳妮 谢文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2017年8月14日,唐纳德·特朗普总统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来决定,是否在《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条款下,启动调查中国“可能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以及可能会损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的,相关的中国的法律、政策、做法或行动。”USTR于8月18日星期五发起了对华调查。
根据规定,USTR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调查。如果USTR判定中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具有歧视性的,并且给美国贸易造成限制或负担,”,USTR将决定是否采取“适合美国的行动”,这样的行动可能包括与中国谈判达成协议,对中国的商品和服务课以新的限制,或其他在总统的权力范围内适当和可行的行动(总统可以直接命令贸易代表办公室采取措施),以清除这样的法律、政策或做法。”
USTR在9月28日以前将接受来自各利益方的意见,并USTR已定于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于10月20日发布听证会反驳意见。
USTR并未宣称,中国违反了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下的义务。而USTR即使不借助301条款调查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它也可在任何时间启动WTO诉讼程序。任何美国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抵制中国的决定都将会以301调查结果的形式公布。
调查实践
USTR需要有关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的意见:
“据报道,中国运用多种工具,包括不透明的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审批程序、合资要求、外国股权限制、采购及其他规范或干预美国企业在中国经营企业的机制,以便要求或强制姜美国的技术和知识产权转移至中国企业。同时,美国企业称其面临国家层面许多模糊和不成文的规定,中国官员有选择性地、不透明地采取措施强制美国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据报道,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政策和做法使得美国公司无法在许可及其他与技术有关的谈判中达成以市场为基础的条款,削弱了美国企业在中国的技术控制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了有关进口技术的技术改进赔偿和所有权的特别条款,以及其他在许可和技术合同存在一些非市场的规定。”
“据报道,中国政府指示或以不公平的方式推动系统性投资和收购美国企业,以获得尖端技术和知识产权,并在产业规划中划定重点领域,其规定了大规模技术转移的要求。”
“调查还将考虑中国政府是否存在正在进行或支持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算机网络或盗窃网络智力支柱,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等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是否会损害美国公司的利益或者对中国企业或商业部门带来了竞争优势。”
此外,USTR邀请各利益方评论“中国其他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做法,包括总统备忘录中提及的可能包含在此次301调查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和/或有可能通过其他适当的机制加以解决的事项。
任何意见应该着重解决“中国政府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对对美国贸易造成负担或限制的程度和水平,以及任何对经济评估的负担或限制”,以及“在第301节(b)下是否存在可诉行为,是什么行为,如果行动,应采取的何种措施等问题。”
301条款的背景
有两种类型的301调查,通常被称为“强制性”和“任意性的”。
“强制性”调查的重点是(a)“任何贸易协定下美国的权利是否被拒绝”或(b)(i)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否违反或不符合任何贸易协议中的规定,或条款,或否认美国的利益”或(ii)“是不合理的,或对美国贸易进行了限制或者加重其负担”。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就这些事项作出肯定的判定,它就必须采取相应行动,除非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了一份报告或裁决称,该国没有违反世贸组织协定,或其相应行动并未对美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任意性”调查,检查“法律、政策、或国外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或歧视性的以及是否有对美国贸易加负或限制的行为。” USTR发起的针对中国的301调查属于第二种类型,即“任意性”的调查。如果USTR在调查结束后,得出一个肯定的判定,它不需要采取行动,但会决定要采取的行动是否适当。 USTR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
(1)与中国商签协议
(2)就进口中国的商品征收关税
(3)就中国的服务进行限制和征收费用
(4)对于联邦服务部门于8月18日当日及之后提交的待审批和带申请的授权 ,予以拒绝或在条款和条件上予以限制。
总统可直接命令总统办公室采取“在总统的权力范围内,所有适当的和可行的行动……”。
法令指出,“对在总统职权范围内一切有关货物和服务贸易,或对与任何领域的相关外部国家采取行动。”任何行动都不需要以同一类型的货物或经济部门为目标,也即是相关外部国家自己的行动,从而导致了301款调查。
自1995年WTO协议生效后,USTR很少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将第301节相关条款作为一个独立的执法工具。它之所以尽量避免使用此节条款,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该法令下的行动违反了美国贸易协议中的义务,包括其在WTO的义务。例如,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一个国家征收进口关税或征收费用,或限制一个国家的服务,将违反美国确保其他WTO成员享有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接下来的程序
在美国启动301调查的通知中,USTR并未说明是否已经作出肯定的判定。如果做出肯定的判定,这将提高对中国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或将征收费用,并将对中国的服务课以更多的限制。也并未说明并没有这样的行动是否与美国的WTO义务相左,甚至未说明USTR确定的行动是否恰当。USTR也没有表明是否有意与中国寻求通过谈判来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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